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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干部任用條例》規(guī)定,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,要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、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。這也是防止干部“帶病提拔”的有效手段,要進一步堅持和完善。這里的“線索具體、有可查性”,是指信訪舉報事項內(nèi)容具體,時間、地點、人物、事件等基本要素較為明確,可以依據(jù)線索進行核查的。凡是問題沒有查清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。同時也要注意,對有反映有疑問的干部,不要簡單地掛起來、拖下去,要把問題及時核查清楚,真正做到對干部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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